吉安市人才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充分發揮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廬陵英才”計劃實施,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充分發揮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廬陵英才”計劃實施,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住房是指特定建設標準、銷售價格、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的住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人才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人才住房建設管理按照“供需平衡、高端優先、政策傾斜、優化服務”的原則,以集中建設為主,配建購買為輔,以實物售租為主、貨幣補貼為輔,以政府主導為主、市場運作為輔。 第五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人才住房政策制定、規劃建設、分配管理等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 市委人才辦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才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人才住房的分配入住、出售、退回和購房補貼發放、退回的審核等工作。 市房管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人才住房建設管理相關政策,協調推進人才住房項目建設、移交等工作,指導人才住房運營管理和物業管理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將人才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人才住房建設項目立項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人才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審批、土地供應、權屬登記等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人才住房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建設手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人才住房配售價格核準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人才住房資金保障、購房補貼的核撥等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住房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能做好人才住房相關服務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人才住房統籌規劃、建設管理、分配使用、運營服務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配租、配售和購房補貼管理 第六條 人才分為A類人才、B類人才、C類人才、D類人才、E類人才五大類,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層次享受相應的配租、配售和購房補貼政策(標準見附件2),配租、配售和購房補貼政策不得同時重復享受。對其他特殊人才實行一事一議。 第七條 申請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或購房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或購房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參加申請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才分類評價證書等相關證明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復印件,原件備查; (五)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材料或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等憑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六)申請配售的應提供意向購買房屋的小區、棟號、單元號、房號和面積;申請購房補貼的應提供經市房管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復印件,原件備查;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人才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后,做出是否給予配租、配售或購房補貼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做出給予配租、配售或購房補貼決定的,人才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執行。 第九條 人才住房租金標準參照當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條 人才住房配售價格按市場價七折執行,由住建部門核定。享受標準以內的面積,按核定的配售價格結算,超過享受標準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第十一條 已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在吉安工作時間不滿5年即調離本市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才辦,并按人才辦要求負責將其享受的購房補貼按原負擔渠道退回。 第十二條 人才住房免租、購房補貼所需資金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由同級財政全額負擔,公立醫院、科研機構、公辦院校等由同級財政與用人單位各負擔50%,企業由受益財政以用人企業個人所得稅留存部分給予補貼。 第三章 人才住房建設 第十三條 人才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委人才辦會同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房管等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人才政策以及人才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人才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應當納入當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2019年至2022年,全市新建人才住房1萬套以上。 第十四條 人才住房規劃建設布局應與城市空間布局、產業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人才數量和結構等相匹配,并按照距離適中、交通便捷、環境優美的要求進行選址。在人才住房規劃建設中,應同步配套完善商業、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人才住房建設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政府集中建設。選擇國有投資公司(機構)作為投資建設主體,集中規劃建設一批人才住房。 (二)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根據人才住房的布局規劃,在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時,要求土地受讓人必須按規劃條件中明確的人才住房配建要求和建設標準建設人才住房。原則上整棟或整單元配建并優先建設,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 (三)已建商品房項目以購代建。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按周邊同地段、同類型、同品質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下浮一定比例的價格,指定專門機構購買符合人才公寓建設標準的存量住房,轉為人才住房。 第十六條 人才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優先保障。人才住房通過以下方式供應土地: (一)政府集中建設的人才住房,以劃撥或招拍掛出讓方式供地。 (二)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的人才住房,以招拍掛出讓方式供地。 第十七條 人才住房的戶型面積及裝修(含家具家電配備)標準為:戶型面積以三室兩廳、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為主,約占70%,一室一廳、建筑面積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約占10%,二室二廳、建筑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約占15%,四室兩廳至六室兩廳、建筑面積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約占5%。人才住房必須全室精裝修,配備沙發、床、衣柜、書柜、書桌、餐桌、空調、冰箱、洗衣機、爐灶、熱水器等家具家電,滿足拎包入住的條件。人才住房裝修(含家具家電配備)費用標準為2000元/平方米。 第十八條 人才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按低限減半收取。 第四章 產權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集中建設、配建和購買的人才住房,不動產權登記在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名下,并注明為“人才住房”。配售的人才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在《不動產權證》上注明“人才住房”內容。人才住房自申請人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5年內調離本市的,由原出售單位按原出售價格收回購房人所購買的人才住房。 第二十條 人才住房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人才住房,按時支付租金(免租期除外)和其他費用,不得轉借、轉租,不得擅自調換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一條 租賃合同期滿后仍需繼續承租人才住房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人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人才主管部門復核后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租賃合同,收回已租賃的住房: (一)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租住人才住房的; (二)人事關系調離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 (三)將承租的人才住房轉借或者轉租、改變用途以及擅自與其他承租人調換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人才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或連續6個月未按規定繳納租金的; (六)承租人已享受購房補貼或配售人才住房,且購買的住房已交付使用的; (七)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租住條件的; (八)其他應當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已租賃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人才住房由市房管局進行運營管理,也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運營管理單位(機構)。人才住房維修維護費用(工程保質期內除外)和運營管理費用從人才住房租金中列支,因免租而造成的資金缺口部分由財政承擔。 第二十四條 人才住房的租金收入和配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收入不進行調控,專項用于償還人才住房建設貸款,以及人才住房的維修維護、管理和物業管理服務費補貼等支出。 第二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人才住房只能實行配租,不能實行配售。 第二十六條 人才主管部門會同房管和自然資源、住建、財政等部門建立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動態掌握人才住房房源、配租配售、購房補貼、后期管理等情況。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配售配租購房補貼資格的人員,一經核實取消其資格,收回相應的人才住房和購房補貼,5年內取消其再次申請人才住房配售配租和購房補貼的資格。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管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人才住房建設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職責和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人才辦會同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印發《吉安市人才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通知(吉府辦發〔2019〕9號) ![]() 吉安新聞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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